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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申請NFR,FR,AA的審查意見

來源:admin  發(fā)布日期:2024-01-09  瀏覽:881


美國專利申請的全面審查是在對單一性審查完成后才開始進行,排除單一性的問題后,對其他專利性進行審查。專利申請進入全面審查階段,申請人會收到三種審查意見通知,包括,Non-final Rejection、Final Rejection和Advisory Action。




Non-final Rejection (NFR), 通常是申請收到的第一個審查意見或是RCE之后的第一個審查意見,表示審查員第一次提出至少一個影響申請獲得授權的新問題。Final Rejection (FR)是在申請人在答復先前審查意見時沒有完全解決或克服所有的問題的情況下,審查員下發(fā)的最終駁回,也有少數(shù)情況下第一個審查意見是Final Rejection的。隨著Non-final Rejection與Final Rejection,申請人一般可能還會同時收到另外兩份文件,一個是審查員引用文獻(references cited by examiner),另一個是申請人提交并被審查員參考的文獻(list of references cited by applicant and considered by examiner)。

Non-final Rejection & Final Rejection審查意見是對專利性的全面審查的意見,涉及實質性駁回的通常有以下幾類:1)基于現(xiàn)有技術的駁回:§ 102駁回:對新穎性的駁回和§ 103駁回:對創(chuàng)造性的駁回;2)“技術性”駁回:§ 101駁回:非專利適格客體、缺乏實用性 和 § 112缺乏可實施性、缺乏說明書支持,以及重復授權。

Non-final Rejection & Final Rejection的答復期限都是三個月,也可以延期三個月,同時繳納延期費用,最終的答復期限不超6個月。對于Final Rejection,申請人在答復后,如果不遞交Notice of Appeal或RCE,這時針對答復期限的計時還在繼續(xù);因此,這種情況下,建議繼續(xù)監(jiān)控期限,以免遺漏后續(xù)官文而導致申請被放棄失效。

答復Non-final Rejection & Final Rejection的策略一般有兩種方向:修改權要和與審查員爭辯。如果審查員對引用文獻的理解非常合理,或者與審查員訪談后,申請人獲悉權利要求修改的方向,或者為了加速審查過程等,那么申請人可以采用修改的方法答復。如果申請人認為審查員的駁回理由不合理,或者認為引用文獻非現(xiàn)有技術等,申請人可以采取爭辯的方式進行答復。當然,申請人還可以在答復中既修改,又針對不合理的地方做出爭辯。

需要強調(diào)的是,一份專利申請在收到Final Rejection后,從程序角度來說實質審查已經(jīng)基本結束,權利要求的內(nèi)容已基本“鎖定”,所以此時申請人對申請能做出的修改是非常有限的。所以申請人在答復Final Rejection同時還需要借助其他手段:如果申請人做出有限的修改,特別是縮小權利要求范圍,可以考慮同時遞交AFCP;如果申請人需要引入新的證據(jù)或者是大范圍的修改權利要求,可以考慮同時遞交RCE及相對應的官費;如果申請人認為與審查員無法達成共識,可以考慮上訴。

當申請人對Final Rejection的答復未能使得申請?zhí)幱谀鼙皇跈啵瑒t申請人會收到Advisory Action(AA)。需要強調(diào)的是,Advisory Action可以看作是Final Rejection的延伸,即Advisory Action的答復期限等于Final Rejection的答復期限,即Final Rejection發(fā)文日起三個月,最長可延期至六個月。所以從答復期限的角度上看,Advisory Action更像是審查員告知申請人“關于Final Rejection的答復沒有通過,申請不能獲得授權,請重新答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一封通知書。

另外,答復Final Rejection有一個“兩個月規(guī)則,如果申請人答復Final Rejection的時間是在Final Rejection的發(fā)文日的兩個月內(nèi),而審查員不同意發(fā)出授權繳費通知,則審查員簽發(fā)Advisory Action的時候,需要在Advisory Action中指出答復的延期的起始時間;且如果下發(fā)Advisory Action的時間超過了Final Rejection之后3個月,延期的起始時間要從Advisory Action時間算起。

例如,某申請在2023.07.01收到了Final Rejection,申請人在兩個月內(nèi)(即2023.09.01)之前遞交了答復。審查員在三個月內(nèi)(即2023.10.01)之前下發(fā)Advisory Action,然后申請人在2023.11.10繼續(xù)答復Advisory Action,此時距離Final Rejection的三個月的答復期限超期兩個月,所以需要繳納二個月的延期費。但是如果審查員在2023.10.12下發(fā)Advisory Action,非三個月內(nèi),然后申請人在2023.11.10繼續(xù)答復Advisory Action。此時計算延期費與前面不同,前面的延期時間是從Final Rejection的三個月起算,但是這里延期時間是從Advisory Action的發(fā)文日即2023.10.12起算,即超期限1個月,只需要繳納一個月的延期費。

簡言之,上述的“兩個月規(guī)則是申請人在Final Rejection的兩個月內(nèi)做出了答復,但是審查員下發(fā)Advisory Action的時間超過了答復的三個月,那么作為適當?shù)难a償,在計算延期費時,延期的起始時間是Advisory Action的發(fā)文日,而非Final Rejection的發(fā)文日。但還要注意的是,即使是這種情況下,最終的延期時間還是不能超過Final Rejection之后6個月。

最后,還要說明的是,與很多國家不同,美國的延期費可以在超答復期限后,與答復一起遞交。例如,答復期限是三個月,但是申請人在第四個月才遞交答復,此時將一個月的延期費與答復一起遞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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